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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31浏览次数:字号:[ ]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劳务资质备案人员配备要求

我市劳务资质备案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相关企业主要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主要人员认定标准

企业主要人员的认定,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中对人员类别界定、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及年龄限制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拟申报企业应按照上述标准,提前做好办理劳务资质备案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等方面满足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涉及法人变更事项的,需线上核验当前人员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二)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取得施工劳务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不再符合相应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整改期间,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撤回其相关资质证书。

咨询电话:0537-7979615。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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