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对某项目检查过程中,通过查阅监理资料发现,该项目部分关键工序(基础防水以及部分预制叠合板、预制楼梯吊装)无旁站监理记录。经向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进一步核实,上述关键工序未进行旁站监理。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过立案调查、事先告知、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等环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该监理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监理单位未对部分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依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监理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法条内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并对其落实情况实施监理;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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