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开发企业在某项目建设过程中,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此,区住建部门于2024年2月6日向该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开发企业限期提交整改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2024年2月19日,经复查,该企业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该企业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过立案调查、事先告知、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等环节,2024年5月31日,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开发企业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企业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伍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