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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招诉字〔2020〕5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6-09浏览次数:字号:[ ]

济建招诉字〔2020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

投诉人:济宁绿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济宁市金宇大厦B608

联系人:杨子涵

联系电话:13053775855

被投诉人:曲阜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

地址:曲阜市滨湖路88-13

联系人:徐朋

联系电话:13475769757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及主张

在王因街道驻地提升市民公园改造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济宁高新区王因镇人民政府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期间,投诉人就中标公示结果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招标人的异议回复不认可,于2020430日向我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投诉人提供了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泗水分中心网站公布的泗水县高峪镇入镇标识建设项目铺装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信息截图等相关投诉材料,称被投诉人的项目经理徐朋在泗水县高峪镇入镇标识建设项目铺装工程有在建工程。一、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济建建字〔201426号)的规定:1、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6个月内不得在山东省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2、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事宜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3、建设工程项目终止后的项目负责人也属于项目负责人变更,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终止后六个月内不得参与山东省范围的工程项目投标。二、曲阜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随意停止泗水县高峪镇入镇标识建设项目的施工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根据招标文件中,《1.4.3.12条款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一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故曲阜华兴建筑有限公司和泗水县高峪镇人民政府双方签署的关于终止泗水县高峪镇入镇标识建设项目铺装工程的材料违反了《建筑法》第十一条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我单位不予以认可。

相关请求及主张:取消曲阜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

经审查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相关补正材料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于2020511日决定正式受理。

三、招标人异议处理

招标人于2020420日收到投诉人的异议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于2020427日对异议内容进行了回复。

四、被投诉人及招标人陈述申辩

2020513日,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我局向被投诉人和招标人发出公函,要求对投诉内容进行陈述申辩。

被投诉人申述称:1、我单位于2019125日中标的泗水县高峪镇入镇标识建设项铺装工程,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徐朋,资格证书编号为208121306774,本工程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未与我方签订施工合同,我方一直未能派出施工队伍进驻现场施工。发包人考虑到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影响,经与我方协商一致,由我方于202035日向泗水县高峪镇人民政府申请终止本项目的实施计划,泗水县高峪人民政府于2020310日做出同意终止本项目实施计划的说明。因此我公司项目经理不存在有在建工程。2、我公司不存在随意停止该项目,与招标人提交书面申请后双方已经同意终止了该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违约的行为。王因街道驻地提升市民公园改造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2020316日,我公司提供给高峪镇人民政府的终止该项目的申请书为35日,310日高峪镇人民政府同意终止了该项目的实施计划,该项目的建造师可以用于其他工程的投标,泗水县高峪镇人民政府作出终止本项目实施计划的决定,程序合法,是镇政府对该项目的真实意思表达。3、我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建筑法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该项目是泗水县高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招标及终止实施计划,镇政府是根据有关工作计划安排实施的,是双方同意终止的该项目所以不存在违法行为。

本工程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至今未与我方签订工合同,根据招标文件第227.4.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故《中标通知书》未能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中标合同没有成立,中标无效。本项目未签订合同,未经合同备案,没有开工报告,我公司项目负责人徐朋无在建工程项目。

招标人申述称:王因街道驻地提升市民公园改造项目于2020414日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417日公示曲阜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项目经理为徐朋,公示期济宁绿艺源提出质疑说曲阜市华兴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徐朋有在建项目(泗水县高峪镇入镇标识建设项目铺装工程),曲阜市华兴建有限公司供了该项目己终止的证明。随后我单位去泗水县高峪镇了解相关情况:泗水县高峪镇入镇标识建设项目铺装工程中标通知书已发出,该项目未实施,未签订合同,202035日华兴公司提出终止项目实施,310日泗水县高峪镇政府出具说明同意终止该项目。

五、调查认定情况 

我局认真研究分析了投诉材料,并调取、查阅了王因街道驻地提升市民公园改造项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和招标人的陈述申辩资料;2020527日我局给泗水县高峪镇人民政府、泗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泗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下达了《协助调查函》,2020528委派两名执法人员到泗水县高峪镇拟建入镇标识建设项目铺装工程地址实地调查。

泗水县高峪镇人民政府2020528回复:泗水县高峪镇入镇标识建设项目铺装工程于2019124日开标,曲阜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中标,20191211日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应于30日内签订承包合同,但中标单位一直未签订合同,未办理开工报告或施工可手续,该项目未进场施工,该项目已终止实施计划。

泗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2020528回复:经查,泗水县高峪镇入镇标识建设项目铺装工程未在我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泗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529日回复:“泗水县高峪镇入镇标识建设项目铺装工程招标单位是泗水县高峪镇人民政府。该项目于2019年12月4日开标,曲阜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中标,2019年12月11日发放《中标通知书》。2020年3月5日,中标单位曲阜华兴建筑有限公司向泗水县高峪镇人民政府递交《曲阜华兴建筑有限公司申请书》“因新冠疫情影响,公司无法派出施工队伍进行现场施工”,泗水县高峪镇人民政府同意。经调查落实,该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未办理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手续,未进场施工。”

我局调查人员实地到达泗水县高峪镇入镇标识建设项目铺装工程原拟建现场进行了查勘,该项目未实施。

综上,我局认为:1被投诉人2020年3月5日向泗水县高峪镇人民政府递交终止高峪镇入镇标识建设项目申请书,2020310日高峪镇政府回复同意终止本项目实施计划;2020316日王因镇人民政府发布王因街道驻地提升市民公园改造项目招标公告。因此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被投诉人已与高峪镇政府终止了原项目实施计划。投诉人依据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济建建字〔201426号)的条款属于项目实施建设过程中更换项目经理的情形,对本次投诉不适用。2、投诉人称被投诉人随意停止泗水县高峪镇入镇标识建设项目的施工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依据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无法认定其严重违约。3、经泗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实和泗水县高峪镇人民政府认定,高峪镇入镇标识建设项目铺装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等手续。投诉人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一条不适用于本次投诉。

六、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第二十条(一)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鲁建招字〔201426号)第二十四条(一)的规定,予以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69

附件:投诉处理决定书济建招诉字〔2020〕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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