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依据 《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1号令)、《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二、受理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1号令)。 三、受理处理时限 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四、所需材料 当事人提供招投标活动有关材料和证据。 五、程序 (一)受理。在接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后,及时查明与投诉案件有关的情况,3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于符合投诉条件并决定受理的,进行登记并详细记载投诉的有关情况,按要求填写《济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将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调查取证。对受理的案件,立即组建两人以上的调查组展开调查。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如与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调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处理投诉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调查人员应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态度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详细记载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后,如有差错、遗漏允许补充,最后与记录询问笔录的调查人员一并签字盖章。 (三)提出调解意见。调查人员调查取证结束后,对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必要时组织专家组对投诉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会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次投诉做出处理意见,填写《济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情况表》。 (四)告知。承办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向投诉人进行告知,形成书面材料下发给投诉人,由当事人签收或由承办人员通过制作《送达回证》等方式送达。 (五)存档归卷。投诉处理完毕后,将《济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以及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片、照片、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六)案件移交。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和情况时,承办单位应及时通过相应的监督平台向工程所在地的相关纪检、公安部门移交案件。 六、监督检查 对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相关职能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考核及奖惩 投诉处理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责令立即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处理招投标投诉工作中作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给予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