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招诉字〔2020〕4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投诉人:济宁恒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路桥)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奉源智慧大厦1589号
联系人:杜启祥
联系电话:0537-2072599
被投诉人: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光道)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3号1栋八楼
联系人:黄敏
联系电话:18296680109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及主张
在济宁太白湖新区济东新村延河路等十条路面维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石桥镇人民政府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期间,投诉人就中标公示结果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招标人的异议回复不认可,于2020年3月30日向我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投诉被投诉人于2017年7月20日有串通投标行为,并提供了赣州市交通运输局、赣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以及赣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关于串通投标企业名单的通知等相关投诉材料。投诉其违反招标文件第25页“6.4.2判断其投标是否被否决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17页“1.4.3.12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2.违反招标文件“(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六)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1、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并提供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案号为(2018)黑10民终1251号”和案件“案号为(2018)桂13民终426号”的相关资料。投诉人怀疑被投诉人未如实填写企业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及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违反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相关请求及主张:取消被投诉人的中标候选人资格。
经审查: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于2020年4月2日决定正式受理。
三、异议处理情况说明
招标人于2020年3月25日收到投诉人的异议书,于2020年3月27日对异议内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因对异议回复不认可,于2020年3月27日再次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招标人未进行回复。
四、被投诉人及招标人答辩
2020年4月16日,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我局向被投诉人和招标人发出公函,要求对投诉内容进行陈述申辩。
被投诉人申述称:(一)1.我司赣州市串通投标事件发生于2016年7月与2016年9月,后经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赣州市公安局、赣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3月10日联合发布的调查结果认定系串通围标,并与2017年12月21日被赣州市交通运输局通报已做行政处理,因此我司的行政处罚期限已过,即自2017年12月22日起就开始恢复了我司参加赣州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2.按招标文件第“1.4.3.12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内容明确规定,所谓“处罚”应是受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认定的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我司认为本次投诉内容不能采用本项目招标文件上述条款认定我司受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仅是受到作为政府部门之一的赣州市交通运输局的处罚。(二)“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如实填写企业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情况”, 我司认为在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涉及企业自身信用问题或不良行为的诉讼仲裁情况,故未能也无需填写入标书内。在本次投诉内容所涉及针对我司的 “案号为(2018)黑10民终1251号”和“案号为(2018)桂13民终426号”的两个案件,都早已判决生效,判决书内容同时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可见。
招标人申述称:我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针对于投诉认为存在的弄虚作假问题,请市住建局依法进行处理。
五、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我局认真研究分析了投诉材料,并调取、查阅了济宁太白湖新区济东新村延河路等十条路面维修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被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评审资料等材料。
(一)1.被投诉人有过串通围标的事实,事件发生在2016年7月与2016年9月(即开标时间),后被赣州市交通运输局、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赣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3月10日发布调查结果认定系串通围标,2017年12月22日赣州市交通运输局、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告,恢复被投诉人参加赣州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在2020年5月6日被投诉人授权代表调查(询问)笔录时,也认可了本调查事实。2.针对招标文件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解释约定条款,招标人2020年4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解释函,明确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本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士对投诉人提供的涉及被投诉人的两个诉讼案件判决书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并咨询了法律专业人士。在调查分析两个诉讼案件判决书时,发现1.被投诉人与田海英案件“案号为(2018)黑10民终1251号”,本案件判决时间为2018年11月27日,为终审判决;2.被投诉人、赵林与黄妙案件该案件“案号为(2018)桂13民终426号”,本案判决时间为2018年6月21日,为终审判决。以上两个案件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案件,属于招标文件第3.5.5条(第8页)、第八章第六条第五款(第100页)要求对“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进行说明的案件。
但是,被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关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填写为“无”。因此,被投诉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如实就“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进行说明。
综上,本局认为:1.被投诉人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但不是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故不存在违反招标文件“1.4.3.12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条款。2.被投诉人在“济宁太白湖新区济东新村延河路等十条路面维修工程项目(施工)”投标文件中关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存在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信息的行为,属于投标弄虚作假。
六、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11号令)第二十一条(一)、《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鲁建招字[2014]26号)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取消被投诉人在济宁太白湖新区济东新村延河路等十条路面维修工程项目(施工)的中标候选人资格。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1日
附件:
投诉处理决定书济建招诉字〔2020〕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