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2020〕8号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住建领域
各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支持住建领域各行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物业和各中介机构等)积极应对疫情造成的困难,实现稳定健康发展,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对建筑施工企业支持意见
1.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2.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新开工或正在办理建设手续的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疫情防控期间可暂缓缴纳,解除疫情防控期之日起三个月内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补缴,但不能跨年度补缴。
3.指导发承包双方合法合理分担损失。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指导发包方承包方合法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因应对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防止后期抢工期、赶进度带来生产安全风险。因应对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发包方、承包方友好协商合理分担。
4.及时发布疫情期间的工程造价信息。市住建局密切跟踪施工工人的人工工资、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机械台班价格变化,及时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5.充分运用诚信激励机制。加快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工地的复工率和人员返岗率,对于达到如下标准的企业和建设工地,实行诚信加分:①3月10日前,企业行政人员全额返岗上班的加2分;建设工地农民工复工的,每个工地加2分;②3月20日前,企业行政人员全额返岗上班的加1分;建设工地农民工复工的,每个工地加1分。企业行政人员全额返岗上班的由建筑企业向县(市、区)住建部门、建设工地农民工复工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项目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达标的,由县(市、区)住建部门对建筑企业进行诚信加分。以上激励措施,每个县(市、区)对同一家施工企业实施诚信加分不超过10分。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意见
6.妥善处理商品房交易合同违约问题。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确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时履约,造成买受人逾期交付购房款、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可按照“不可抗力”因素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合理分担,相应期限在疫情期间可适当延长。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当依法合规履行相关程序和应尽义务。
7.减轻开发企业资金压力。项目建设主体履行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无不良记录的,疫情期间,根据其申请和信用状况,可跨节点提前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或适当降低工程建设进度控制节点的留存比例;在工程主体结构封顶控制节点之前,允许开发企业凭银行出具的保函部分抵顶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并适当提高抵顶额度。
8.引导开发企业开展网上销售业务。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线上销售平台开展销售业务,售楼场所防疫措施落实到位后,可进行“一对一”预约看房和签约。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支持意见
9.争取财政支持力度。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向所在县(市、区)政府争取对物业服务企业扶持政策,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10.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扶持,帮助物业企业渡过难关。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在防疫物资调配时,将物业服务企业纳入优先保障对象。
11.动员党员干部主动交纳物业服务费。各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积极发动党员干部带头交纳2020年度和以往欠交的物业服务费,为住宅小区防疫工作提供支援。
四、提供政务服务意见
12.加大疫情防控贡献突出企业信用激励。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经县级主管部门认定,记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
13.优化招投标活动办理时限。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及相关生产用房等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缩短招投标办理时限,全面实施电子化招投标,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负责人到场验证登记的有关规定。疫情防控期间,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组建评标委员的,可依法由招标人自行组建评标委员会。
14.合理调整竣工验收方式。因疫情影响,建设单位可分别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错时赴工程现场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并各自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通过网络将材料提供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符合要求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以最后一个单位验收检查日期为准,资料原件由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监督机构补交。
五、支持项目复工开工意见
15. 督导预拌混凝土企业恢复生产。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多渠道多方位组织对水泥、沙石等原材料及防疫物资的供应,督导预拌混凝土企业恢复生产,确保满足项目建设和生产需要。
16.实行建设项目联络员制度。各级住建部门对施工现场派驻项目联络员,实施项目联络员制度,对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物资筹备、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进场存在困难的,及时反馈属地住建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17.建立从业人员绿色通行制度。在做好疫情查验和健康防护的前提下,协调属地政府建立住建领域从业人员绿色通行通道,保障从业人员的返岗复工和正常工作交接,努力提升科学防控、服务企业的能力。积极发动志愿者,充实居民小区物业服务队伍,共同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工作。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