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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招诉字〔2020〕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3-03浏览次数:字号:[ ]

济建招诉字〔2020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投诉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肥城市祥山大街216 

联系人:李虎

联系电话:13884753148

被投诉人: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人)

地址:济宁太白湖新区新城发展B座四楼

联系人:吕瑞江

联系电话:13355111560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及主张

20191212, 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科技研发中心(施工)项目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0191220日,招标人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进行了中标结果公示。20191223日,投诉人对中标公示结果不满意,向招标人提起异议,因招标人未予以书面回复,于20191225日向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1根据招标文件6.5条款详细评审要求,技术标(暗标)评审前5名入围,本项目参与投标企业达45家,有央企、国企、地方企业参与,公示结果全部为当地企业入围,对评审的公平、公正性存在质疑,对技术标评审评判标注存在偏离且有个人主观倾向性。2对于这么多央企、国企投标,没有一家入围本项目,公示的5家企业还有贰级资质的,特级资质企业竟没有入围。

相关请求及主张:对评标过程(监控视频)包括是否有专家受到外界干预进行调查,对入围5家企业的技术标进行复核对比,是否是 45家企业中的最高技术水平。

    经审查:局于20191227日决定正式受理。

三、招标人异议处理

20191213日投诉人就评标情况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内容基本同本次投诉内容,20191219日招标人予以回复。20191220日,招标人进行中标结果公示。20191223日,投诉人就中标结果再次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内容基本同上,招标人认为就异议内容已进行书面正式回复,未再回复。

四、被投诉人陈述申辩

20191227日,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我局向被投诉人发出公函,要求其对投诉内容进行陈述申辩。202013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120191212日,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科技研发中心(施工)项目开标,经评标专家评审,最终5家企业入围。20191213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交异议,被投诉人为调查核实评标情况,曾两次申请调取监控视频,未果,于20191219日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提出的异议给予了回复。

2、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科技研发中心工程施工招标是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文件过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不存在排斥任何潜在投标人的情况。评标专家是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按照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分标准,各自对投标企业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暗标)文件进行评审,投标企业入围以评标专家评分排名确定。

五、调查认定情况

我局认真研究分析了投诉材料,并调取、查阅了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科技研发中心(施工)项目整个评标过程的监控视频、招投标文件、评审资料等档案;组织被投诉人进行了陈述申辩;对参与本次评标的五名专家就投诉内容进行了调查。

1、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科技研发中心(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招标文件中未发现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各投标人在整个招投标活动中也未就此提出异议。 

2、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1人为招标人的授权代表,另外4人由招标人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评审过程相关资料查阅及评标专家调查。

1)评标专家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的评审标准,分别对各投标企业技术标进行评审计分,并且依评分排名顺序确定了投标入围企业,未发现各专家的评审分值超出评审标准。

2202018日我局向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了协助调查函,调取并认真查阅了此次评标过程的监控视频,评标现场全程录像中未发现无关人员进入评标区域。

32020116日至19日我局分别对参与评标的五位专家进行了调查。各专家称评标过程中均未受到其他评标专家的干扰,也没有要求其他专家为某投标单位打高分。

综上,我局认为: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招标文件未发现存在排斥潜在投标的条款;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未发现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也未发现无关人员进入评标区域干预评标工作。

六、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第二十条(一)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鲁建招字〔201426号)第二十四条(一)的规定,予以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33

附件:投诉处理决定书济建招诉字〔2020〕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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