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交易,税款征收,不动产登记三联办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手房)
(一)不动产交易,缴税,登记申请书(统一版);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税务:家庭成员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三)不动产转移证明文件(买卖合同,互换协议,赠与合同,作价出资协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材料份额转移协议,相关部门同意不动产分割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分割合并协议,拍卖成交确认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材料等);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不动产宗地图,房屋平面图(非必要,已有调查测绘成果的无需提供);
(六)登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七)税务:评估报告(非住宅类房地产提供)
(八)交易:经济适用房转移需提交上市交易审批材料及政府收益缴纳凭证;
(九)完税凭证、网签备案合同、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房屋原值信息(内部流转,无需当事人提供);
(十)继承或者受遗赠的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应提交以下材料:(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力的材料;(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十一)税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需依个体情况提交材料:(1)未婚单身:身份证、户口本(索引和单页);(2)离异单身:身份证、户口本(索引和单页)、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未成年子女安排归属纳税人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索引和单面);(3)丧偶单身:身份证,户口本(案引和单页)死亡证明(存在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文的户口本索引和单页):(4)已婚: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索引和单页);(5)离异(丧偶)再婚: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索引和单页)离婚协议书(未成年子女归属纳税人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索引和单页)丧偶证明;(6)直系亲属赠与
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资料(非直系亲属之间赠与视同买卖)。
二、税款征收,不动产登记两联办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手房)
(一)不动产缴税,登记申请书(统一版);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税务:家庭成员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三)不动产转移证明文件(经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拆迁安置协议房改办审批材料或生效法律文书等);
(四)购房发票;
(五)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六)登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七)税务:拆迁房需提供原房产证或房屋勘估表和自建厉证明信(村委,街道办事处出具)及拆迁有关的发票收据和领款单;
(八)不动产宗地图,房屋平面图(非必要,已有调查测绘成果的无需提供);
(九)完税凭证,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内部流转,无需当事人提供);
(十)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需依个体情况提交资料:(1)未婚单身:身份证,户口本(索引和单页);(2)离异单身:身份证 户口本(索引和单页)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未成年子女安排归属纳税人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索引和单页);(3)丧偶单身:身份证,户口本(索引和单页)死亡证明(存在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索引和单页);(4)已婚: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索引和单页);(5)离异(丧偶)再婚: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索引和单页)离婚协议书(未成年子女归属纳税人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索引和单页)丧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