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房字〔2018〕7号
1 总 则
1.1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洒水抑尘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办字〔2016〕66号)和《山东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技术导则(试行)》(鲁建安字〔2016〕5号)、《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技术导则>的通知》(济建房字〔2017〕51号)等规定,制定本技术导则。
1.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
1.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洒水抑尘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洒水抑尘的监督管理工作。
1.4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项目实施单位,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洒水抑尘负主体责任。
1.5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洒水抑尘负主要责任。
1.6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监理单位,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洒水抑尘负重要责任。
1.7 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洒水抑尘管理人员。建筑面积5000㎡及以下的拆除工程不少于1人,5000㎡以上的不少于2人。
1.8 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洒水抑尘逐级技术交底制度,履行交底手续,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1.9 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洒水抑尘设备、机具等,采取喷淋、雾炮、冲洗等综合洒水抑尘措施。
1.10 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做好洒水抑尘工作记录和数据监测记录,建立完善的洒水抑尘台账,并保存完整的洒水抑尘档案资料。
洒水抑尘档案资料包括:洒水抑尘责任书、管理制度、专项方案、技术交底、教育培训、洒水台账、车辆出入和冲洗台账、检查整改记录、费用使用台账、监测数据记录等。
1.11 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洒水抑尘工作,除执行本技术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山东省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洒水抑尘专项方案
2.1 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编制洒水抑尘专项方案。
(1)洒水抑尘专项方案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规模、开竣工时间)、项目部基本情况(含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洒水抑尘管理人)、岗位职责、扬尘污染源、编制依据、管理目标、技术措施、洒水设备配备计划、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经各县市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建筑拆除和垃圾清运方案及抑尘预警响应预案等内容。
(2)洒水抑尘措施包括:房屋建筑拆除、垃圾清运全过程采用喷淋、雾炮、冲洗等综合洒水方式抑尘;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地每3天全方位、无死角洒水一次(因天气原因可适当调整)。
2.2洒水抑尘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安全环境)部门审核,由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
3 房屋建筑拆除的洒水抑尘
3.1拆除前,施工单位应对房屋建筑进行全方位洒水抑尘。
3.2 施工单位应采用合理的人工、机械及爆破等房屋建筑拆除方法,分段拆除, 湿法作业。拆除全过程应同步持续采用高压喷淋、雾炮等洒水降尘措施,对被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周边洒水抑尘。
4 建筑垃圾的覆盖和洒水抑尘
4.1施工单位应及时用不小于800目/100平方厘米的防尘网对建筑垃圾全范围覆盖或立即清运。
4.2对于覆盖的建筑垃圾和工地现场,应无死角洒水每3天一次(因天气原因可适当调整)。
5 建筑垃圾清运的洒水抑尘
5.1建筑垃圾装运前,应先对建筑垃圾进行湿化处理。
5.2建筑垃圾装载过程中,应同步持续对建筑垃圾、装载设备进行喷淋、雾炮等方式洒水作业。
5.3建筑垃圾装载设备、清运车辆出场前应全部冲洗干净,车辆外部、底盘、轮胎处不得粘有污物和泥土,车辆出口30m以内路面上不应有明显的泥印以及砂石、灰土等易扬尘材料,严禁车辆粘带泥水、泥土上路。
5.4出场车辆冲洗要求。冲洗水压不应小于0.3MPa,冲洗时间不宜少于3min;车辆冲洗宜采用循环用水,设置沉淀池,沉淀池应做防渗处理,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沉淀池、排水沟中积存的污泥应定期清理;冲洗装置或设备应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设置,并保留至工程竣工,对损坏的设备要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5.5车辆冲洗应注意安全,有专人负责,车辆出入和冲洗应填写台账,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5.6建筑垃圾清运后,应及时用不小于800目/100平方厘米的防尘网对清运后的现场全范围覆盖,应无死角洒水每3天一次(因天气原因可适当调整)。
5.7新建项目施工前,应继续采取地面洒水、固化硬化、覆盖防尘网等有效措施抑尘;对超过3个月不能开工的,宜采取绿化措施抑尘。
6 附 则
6.1建立全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洒水抑尘情况日报制度,各县市区、功能区及时上报洒水抑尘情况。
6.2各县市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设立一名洒水抑尘联络员,负责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洒水抑尘的联络工作。
6.3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洒水抑尘可参照本技术导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