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阜桥房产管理所信息公开内容
1、单位设立情况
事业单位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阜桥房产管理所
住 所:济宁市任城区运河路22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群众提供房管服务,为房产权利人提供房产权属初审登记与发证服务;直管公房管理。
法定代表人:王淑芳
经费来源:经费自理
开办资金:32万
举办单位: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收费许可:证号37080021028-1,收费项目:住宅租金、非住宅租金、服务登记费,收费依据:济房办(2008)27号、济建(1996)22号、鲁价费发(2008)103号。
济宁市建委阜桥房产管理所章程(详见文本)
2、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
二0一六年度,我单位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直管公房管理力度。我所共管理直管公房951户,收缴租金150余万元,收租率达98%。今年10月份以来,我所按照市房管局安排布署,对辖区内直管公房进行统一换证、换账、调租工作,此项业务还要求对住户水电气暖等设施进行详细调查,并对相关信息进行登记造册。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房管员加班加点入户了解情况,确保了换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房管员每月不少于一次入户查看房屋,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对危旧房屋随时监管,及时维修,确保房屋不倒、不塌、不伤人及保值、增值。上半年,根据市房管局安排部署,我所对管理的直管公房、公租房、廉租房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排查,对转租、转让、拖欠房租、闲置不住等行为分别进行登记、取证。对拒不交租的住户,我们聘请律师,采取下发律师函和法律诉讼等形式催交房租,取得了一定成果。
(二)公房维修快速到位。年初,我所制定了详细的公房维修工作细则,严格按照小修不过天,中修不过10天,大修不过15天的标准开展工作,确保报修的直管公房得到及时维修。全年共计投入维修资金30万元,其中完成屋面烫毡约68户,面积约2400㎡;完成部分老楼公房的上、下水管道及室外排水管道、室内电路、门窗的维修更换;对红星小区16号楼、粉莲小区22号楼、孟家坑涯1号楼的3户阳台悬挑结构进行了维修、加固处理。在汛期到来前,对库存的防汛物资进行排查并及时更换充实。确保了汛期安全和越冬防寒。
(三)不断拓展保障性住房管理业务。
根据市房管局要求,我所积极拓展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渠道,今年共吸储优质社会闲置租赁房30套,收取租金6万元。同时,对管理的86户公共租赁住房及98户廉租住房加大管理力度,全年共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39.6万元;廉租房租金11.14万元。
(四)开发建设扎实推进。济宁市广巨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承接在建保障性住房2173套,约15.26万平方米。其中,众和花园建筑面积6.65万平方米,共计820套,7月份已竣工验收,11月完成竣工备案工作。广泰家园1号、2号、3号楼共计990套,建筑面积62983.99㎡,已竣工验收。广泰家园4号363套,建筑面积22753.32㎡,正在进行室内装饰安装工程及电梯安装工程。室外配套工程设计基本完成,预计2017年3月配套工程开工建设。同时,完成宁建嘉园和绿色家园6.5万平方米土建工程结算和绿色家园前期费用、配套工程报审工作。
(五)积极处理运河路遗留问题。2002年运河路拓宽改造工程第一面粉厂、制掀厂片区出让土地面积21亩,2003年7月以来,政府多次变更规划,该片区一直未能建设。2010年10月,市政府批示将该片土地收回。2015年3月市住建委(〔2015〕72号)第三次报告市政府请求补偿,分管市长批示召开协调会,截止到目前,虽通过上级部门多方协调,但仍没有大的进展。下一步,相关工作继续跟进。
(六)加大销售工作力度。
1、完成众和花园经适房、沿街商铺的销售登记备案;预售经适房237户,收取预付款1896万元;出售10套沿街商铺,收取房款900余万元。
2、处理运河路5号公建楼销售遗留问题,人民医院已赔偿广巨公司357万余元。
3、完成了广泰家园1、2号楼的测绘工作。
4、积极做好绿色家园剩余房屋回购款的回笼工作。
5、按照全市棚改拆迁政策设立棚改超市售房窗口,并根据要求办理了待售房源的入库备案登记工作。
6、妥善处理枣店阁原开发遗留的房产问题。
7、对已售房屋进行资料整理、网上销售、备案、合同签订并存档,协同购房户办理水、电、暖的开户事宜,做好售后服务,并协助住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七)加强物业管理服务。全年共收取广巨大厦物业管理服务费10.7万元。按照市房管局部署,对仁和花园、宁建嘉园、名苑康居808套经济适用房中存在的转租、转借行为进行了摸底清查,并将摸查数据及时上报市房管局。积极参加创建全国卫生城活动,对监管的物业小区配合市相关部门及社区居委进行清理整顿。
(八)认真履行工会及计生管理职责。积极组织职工参加各种竞赛及文体活动5人次。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退休老职工的安抚、慰问工作。认真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确保职工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均达到100%。定期组织女职工查体。
(九)其他说明。我所在市住建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无业务职能未履行:无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无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无涉及法律诉讼: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行为:无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
3、单位重大信息
单位人员名单:
安殿宝 王淑芳 盛 朋 梁爱力 王世顺 王广勇
王建国 李瑞祥 张洪国 盛全民 张 杰 李建军
马 晶 张 坤 郭 薇 刘金亮 张 欣 王利强
郎咸辉 平 均 张 莉 陈 梅 刘 敏 闫建华
邓 岩 高 鹏 李淑贤 仲红波 宋 峰 董继德
徐新忠 怀 冬 匡利胜 张跃平 马根群 李晓宏
金 虎 朱 平 黄宝霞 李洪旗 刘胜利
济宁市建委阜桥房产管理所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阜桥房产管理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中区运河路22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人事局批准设立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该主管部门(单位)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为群众提供房管服务,为房地产权利人提供确权发证服务。直管公房服务。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国有直管公房管理。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发证。
(三)产权产籍档案整理与保管。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法人代表下的所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支部委员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等。
第十二条 本单位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172号文件,按照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取房屋租金,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合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七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5所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定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举办部门(章): 登记管理机关(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