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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隐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08浏览次数:字号:[ ]

 

济建建字〔2016〕52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隐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市政建设管理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市直建筑业企业:

现将《济宁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隐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1月9日

 

 济宁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隐患专项治理

工作实施方案

     

目前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尤其是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防止高处坠落等安全事故发生,全面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高处作业隐患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市有关建筑安全生产规定要求,开展全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工程项目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治理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二)治理重点:

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和省、市有关规定等,对建筑施工吊篮和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进行专项治理,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治理:

1施工单位应编制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按规定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对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佩戴安全帽时必须系紧帽带,安全带要有可靠系挂处,应做到垂直悬挂、高挂低用。

3进行临边高处作业和洞口作业时,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宜采用定型化、工具化产品,并采用有效措施加以固定。 所有临边、洞口防护设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除和移动。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的,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进行联合审批,履行签字手续,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

4、脚手架必须经验收合格后使用,架体外侧应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作业人员进出和上下出入口应设置安全通道;在进行绑扎钢筋、粉刷、支拆模板时要设置保证作业人员的可靠立足点和安全防护设施。

5、建筑起重机械应编制安拆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拆单位应具备有效相关资质,必须经验收合格后使用;施工升降机应有完好的停层装置,各层联络要有楼层呼叫装置。

6、高处作业吊篮应经产权备案,联合验收合格后使用;悬挂机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同时作业时不得超过2人,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安全限位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三、时间及阶段划分

(一)自查整改阶段(2016年11月10日-11月30日)。各施工企业要在11月底前对所施工在建工程逐一进行检查,监理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专项治理。

(二)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12月1日-12月15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建筑施工高处作业隐患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定人、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凡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责令停止施工。

  (三)暗访督查和总结巩固阶段(2016年12月16日-12月31日)。

市住建局将组织进行暗访督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对本地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隐患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并开展“回头看”,不断完善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隐患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正在开展的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冬季安全生产“大快严”百日整治行动进行专项治理,确保安全生产,全面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二)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安排部署,在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组织检查组进行专项检查;对不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有关单位,尤其是存在问题不整改的,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三)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于2017年1月5日前书面上报市住建局建筑施工安监站。市住建局将对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发生高处作业等安全事故的县(市、区)、有关企业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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