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建字〔2016〕53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建筑起重机械隐患专项治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市政建设管理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市直建筑业企业:
现将《济宁市建筑起重机械隐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1月9日
济宁市建筑起重机械隐患专项治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范伤亡事故发生,保障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建筑起重机械隐患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为重点,深化“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进一步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夯实基础,全面强化安全监管措施,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工程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严防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治理范围、内容、重点和方法
(一)治理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二)治理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市场行为规范;
2、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拆方案、登记、安全检测检验、验收和使用情况,以及安全设施所需材料的检测、验收情况;
3、有关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一线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执行情况。
(三)治理重点和方法
1、认真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
(1)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等要求,严把资料审核关,资料不齐全,不予办理产权备案。不提前告知,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并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2)针对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过程易发生事故实际,严把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关。企业办理安拆告知、使用登记时,检查安拆单位有关资料的同时,要求安拆单位在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时,施工单位安全员和监理单位总监必须现场监督,认真检查安拆单位资质、安拆过程的人证相符、安拆作业情况等。
(3)建筑起重机械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超过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的,依规予以注销,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2、认真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和日常维护
(1)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并严格履行签字审批手续。督促产权、安拆、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联合验收工作,认真履行验收程序,验收后填写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得使用。
(2)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使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认真检查有关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将起重机械使用作为重点,同时对人员证书、操作行为等进行抽查。
(3)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加强起重机械日常保养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不使设备带病运行。不具备维护保养能力的企业要聘专业机构进行保养维护。
3、认真做好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监管
(1)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规范检验检测机构市场行为。
(2)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对检验检测机构实行信用评价制度,每季度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内部管理、社会信用、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4、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要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作为安全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检查要坚决杜绝一下问题:一是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到期未复审;三是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人证不一致或持假证。
(4)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未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建筑施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6年11月10日-11月15日):市住建局统一部署开展建筑起重机械隐患专项治理行动,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建筑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本辖区专项行动方案,认真进行治理。
(二)行动实施阶段(2016年11月16日-12月31日):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要认真按照方案要求部署实施,对所属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开展检查活动。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7年1月1日-1月15日):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分别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检查评估治理的实际效果,查找不足,不断完善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巩固行动成果,各县(市、区)要形成书面总结报市住建局建筑施工安监站。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是落实工程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方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认真履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条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内部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二是要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要强化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落实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各班组的安全责任,开展以三级教育、班前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
(二)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一是监管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制度。分阶段、有重点地对辖区内在建工程实施不定期抽查并做好抽查记录。按照差异化管理的要求,要定期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和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的企业和项目将加大抽查监督力度。二是实施企业月检制度。各施工(监理)企业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所有施工(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由企业领导带队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实行谁检查谁负责。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督促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所属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始终做到有序、规范,符合各项安全生产规定。三是每个在建工程均实行班组安全员巡检、项目安全员日检、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联合周检制度。要履行检查人员签字手续,对检查以及整改落实情况负责。所有检查均应做好书面记录。
(三)严肃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各建筑施工企业、各项目部要把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放在安全隐患的整改上。检查中发现有违法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企业要落实整改措施,自觉纠正,监理单位督促纠正。对各类专项方案存在不可靠、不合理情况的,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补充技术措施,确保方案可靠;对相关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要补充有相应资格的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要及时予以整改,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实施;要预先落实和发放各类劳动保护用品,做到人人正确使用;要结合每个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保证必要时应急物资和应急人员能及时到位,确保应急措施能够起到实效。
(四)依法追究安全事故责任。要严肃法纪,对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开展检查、不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以及发生事故的,在查明原因,查清责任的基础上,要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强化安全生产两项许可的动态监管,结合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的要求,对发生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坚决给予上报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责任人证件。通过明确责任,严管重罚,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