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对某项目检查过程中,通过查阅相关合同发现,该项目外墙保温和门窗工程均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而非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立案调查、事先告知、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等环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该建设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建设单位改正,并给予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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