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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4-09-02浏览次数:字号:[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发证)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发证)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六条;

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五条;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

6.《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办理条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

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法定代表人除外);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缴纳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

1.具备有效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缴纳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

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缴纳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及以上;

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材料提交具体要求:

(一)通用材料

1.身份证扫描件(采用身份证识别仪录入的无需上传);

2.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照片(要求jpg格式,5kb以上、200kb以下,采用身份证识别仪录入的无需上传)。

(二)专用材料

A、B、C三类人员需要在考试报名系统中上传以下材料:

1.主要负责人(A类):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需提供企业任职证明扫描件。

2.项目负责人(B类):一、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可通过考试报名系统自动进行比对,与报考人员信息一致的无需提交证书扫描件。自动比对未通过的:一级注册建造师需提交证书原件扫描件,二级注册建造师请联系技术服务单位,联系电话:021-62567262。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需提交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扫描件。

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身份证扫描件

是(采用身份证识别仪录入的无需上传)

1

2

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照片

是(采用身份证识别仪录入的无需上传)

1

3

主要负责人(A类):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需提供企业任职证明扫描件。

1

4

项目负责人(B类):一、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可通过考试报名系统自动进行比对,与报考人员信息一致的无需提交证书扫描件。

1

5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需提交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扫描件。

1

办理程序

1.申请

仅限工商注册地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独立法人企业在职人员参加,由报考企业登录登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jt.shandong.gov.cn/),点击专题专栏→建设教育与执业资格注册→山东省建设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报名→右上角登录→企业登录→报名管理→安管人员→考试报名,系统操作手册和报名流程可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报名”页面查看。

未注册的企业请先在山东省建设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审核通过后企业账户方可进入系统,已注册开通系统的企业需先绑定报考人员(个人账户→个人中心→发起单位登记申请,企业账户→人员列表→个人单位登记→审核通过),再按照系统要求进入报名页面,选择报考人员,上传报考材料。

2.受理

主管部门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批。材料合格的,点击审批通过;材料不合格的,点击审核不通过,并注明不通过的内容及原因。报名状态为“审核不通过”的人员,修改材料提交后,报名状态会变成“已修改待审核”

3.办结

成绩通过,2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咨询办理电话

0537)3239892

监督投诉电话

0537)3239861

评价渠道

现场评价、济宁政务服务网评价

救济渠道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B312窗口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省内变更受聘企业)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省内变更受聘企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六条;

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五条;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

6.《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办理条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

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材料提交具体要求:

1)持证人变更工作单位申请承诺书原件(加盖调入企业公章)的扫描件或拍照件,统一模板在系统内提供下载;

2)系统自动将通过社保信息接口获取的单位变更申请人近3个月的社保关系信息,显示在主管部门审核页面;

(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

1.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并按规定复审合格;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材料提交具体要求:

1)持证人变更工作单位申请承诺书原件(加盖调入企业公章)的扫描件或拍照件,统一模板在系统内提供下载;

2)系统自动将通过社保信息接口获取的单位变更申请人近3个月的社保关系信息,显示在主管部门审核页面;

3)B类人员,系统自动获取其建造师信息(一级与二级)展示在主管部门审核页面。

(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

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及以上;

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材料提交具体要求:

1)持证人变更工作单位申请承诺书原件(加盖调入企业公章)的扫描件或拍照件,统一模板在系统内提供下载;

2)系统自动将通过社保信息接口获取的单位变更申请人近3个月的社保关系信息,显示在主管部门审核页面;

材料提交具体要求:

1)持证人变更工作单位申请承诺书原件(加盖调入企业公章)的扫描件或拍照件,统一模板在系统内提供下载;

2)系统自动将通过社保信息接口获取的单位变更申请人近3个月的社保关系信息,显示在主管部门审核页面;

3)B类人员,系统自动获取其建造师信息(一级与二级)展示在主管部门审核页面。

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持证人变更工作单位申请承诺书扫描件或拍照件

1

2

聘用劳动合同首页(合同内容第一页)、聘用日期页、签字盖章页扫描件或拍照件

1

3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仅B证需要)

1

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持证人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个人账号系统填写人员单位调整变更申请(申请表需原单位盖章)。

2.企业审核:证书调入企业审核变更材料,并上报所属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受理办结:调入企业所属地市行政主管部门收件受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咨询办理电话

0537)3239892

监督投诉电话

0537)3239861

评价渠道

现场评价、济宁政务服务网评价

救济渠道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B312窗口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延期)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延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六条;

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五条;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

6.《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办理条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

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办理证书有效期延续所需条件:

1)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3)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4)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参加网络培训的学时数据可通过接口传入,参加视频直播或面授的学时数据由企业所在地的市级主管部门按批次导入。

(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

1.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并按规定复审合格;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办理证书有效期延续所需条件:

1)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3)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4)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参加网络培训的学时数据可通过接口传入,参加视频直播或面授的学时数据由企业所在地的市级主管部门按批次导入。

(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

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及以上;

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办理证书有效期延续所需条件:

1)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3)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4)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参加网络培训的学时数据可通过接口传入,参加视频直播或面授的学时数据由企业所在地的市级主管部门按批次导入。

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证书延期申请承诺书

1

2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仅B证)

1

办理程序

1.收件:持证人企业对延期材料审核通过后,自动收件。

2.受理办结:符合证书延期条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咨询办理电话

0537)3239892

监督投诉电话

0537)3239861

评价渠道

现场评价、济宁政务服务网评价

救济渠道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B312窗口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注销)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注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六条;

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五条;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

6.《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办理条件

由持证人所在企业管理员用户在系统内提交注销申请,并上传《证书注销申请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统一模板在系统内下载),由企业所在地的市级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审核。

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证书注销申请承诺书

1

办理程序

1.收件:证书所在企业所属主管部门对证书注销申请进行收件。

2.受理办结:证书所在企业所属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材料无误后,予以注销证书。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咨询办理电话

0537)3239892

监督投诉电话

0537)3239861

评价渠道

现场评价、济宁政务服务网评价

救济渠道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B312窗口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跨省变更受聘企业)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跨省变更受聘企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六条;

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五条;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

6.《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办理条件

转往外省:

(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

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持证人调出企业管理员用户在系统内提交持证人员转(调)到外省申请,并上传我省提供的《转(调)到外省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模板在系统内下载),并持我省提供的《转(调)到外省申请表》到调出企业所属市级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省级主管部门从业人员专用章,同时我省管理系统内此持证人员的全部证书状态变为注销。

(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

1.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并按规定复审合格;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持证人调出企业管理员用户在系统内提交持证人员转(调)到外省申请,并上传我省提供的《转(调)到外省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模板在系统内下载),并持我省提供的《转(调)到外省申请表》到调出企业所属市级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省级主管部门从业人员专用章,同时我省管理系统内此持证人员的全部证书状态变为注销。

(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

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及以上;

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持证人调出企业管理员用户在系统内提交持证人员转(调)到外省申请,并上传我省提供的《转(调)到外省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模板在系统内下载),并持我省提供的《转(调)到外省申请表》到调出企业所属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省级主管部门从业人员专用章,同时我省管理系统内此持证人员的全部证书状态变为注销。

外省转入

(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

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外省持证人员转(调)入我省条件:

1)调出企业所在省的《转(调)到外省申请表》或《证书注销证明表》(加盖外省省级主管部门公章)的扫描件或者拍照件;

2)系统通过社保信息接口获取证书变更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关系信息;

(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

1.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并按规定复审合格;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外省持证人员转(调)入我省条件:

1)调出企业所在省的《转(调)到外省申请表》或《证书注销证明表》(加盖外省省级主管部门公章)的扫描件或者拍照件;

2)系统通过社保信息接口获取证书变更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关系信息;

3)B类人员,系统自动获取其建造师信息(一级与二级)展示在主管部门审核页面。

(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

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外省持证人员转(调)入我省条件:

1)调出企业所在省的《转(调)到外省申请表》或《证书注销证明表》(加盖外省省级主管部门公章)的扫描件或者拍照件;

2)系统通过社保信息接口获取证书变更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关系信息

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外省转入用】原证书照面信息的扫描件或电子证书副本截图

1

2

【外省转入用】聘用劳动合同首页(合同内容第一页)、聘用日期页、签字盖章页扫描件或拍照件

1

3

【外省转入用】调出省份提供的转(调)到外省证明扫描件

1

4

【外省转入用】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

1

5

【转往外省用】转(调)到外省申请表

1

办理程序

1.收件:证书所在企业主管部门办事员对材料进行收件。

2.受理办结:地市主管部门办事员审核材料无误,同意跨省变更。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咨询办理电话

0537)3239892

监督投诉电话

0537)3239861

评价渠道

现场评价、济宁政务服务网评价

救济渠道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B312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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