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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济建招诉字〔2021〕2号)
发布日期:2021-06-18浏览次数:字号:[ ]

济建招诉字〔2021〕2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投诉人:山东君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火矩路2号原鲁宝院内

联系人:廖翔

联系电话:13562710335

被投诉人(一)山东弘升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宗辉

联系电话:15254755860

被投诉人(二)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孟子大道269号

联系人:张海波

联系电话:15562280881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及主张

    2021年5月7日, 济宁市公共卫生重症医学中心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E3708010374005413006)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021年5月8日-2021年5月11日被投诉人(二)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进行了中标结果公示。2021511日,投诉人对中标公示结果不满意,向被投诉人(二)提起异议,因异议回复不满意,于2021514日向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投诉一:对于我公司本次投标得分提出疑义,针对我公司投标文件的失分项请明确告知,以保证本次招投标的公开透明;投诉二:本次招标文件1.4.1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为代理商,需提供电梯制造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同时具有乘客电梯 A 级和自动扶梯 C 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和电梯制造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同时具有乘客电梯 A 级和自动扶梯 C 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注:新换/领证的企业,可提供符合要求的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新证书许可项目及许可参数等须满足本次要求的内容和级别,其中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许可参数为额定速度 V>2.5m/s,自动扶梯许可参数不做级别要求】。

相关请求及主张:1.我公司有权力了解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的失分项,被投诉人(二)或代理机构有义务告知我公司实际失分情况,使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2. 被投诉人(一)经销的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产品参与本次招标,并提供了蒂升公司的授权函,但其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的单位名称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电梯制造商营业执照的名称不相符,虽然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变更说明》及《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但未提供蒂森公司变更蒂升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和特检发证部门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变更受理通知书》。蒂升公司提供的《企业名称变更说明》只提到“已签订且生效的合同不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受影响”并未对本次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有任何说明,企业名称变更后继续使用变更前名称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属于违法行为

经核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于2021518日决定正式受理。

三、异议处理情况

202158日,被投诉人(二)进行中标结果公示。2021511投诉人就评标情况向被投诉人(二)提出异议,2021513日被投诉人(二)对投诉人提出异议问题予以回复。

四、被投诉人陈述申辩

2021518日,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我局向被投诉人(二)发出公函,要求其对投诉内容进行陈述申辩。2021521被投诉人(二)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被投诉人(二)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一)发出书面函件要求其对投诉内容陈述申辩。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一)于2021531进行了书面答辩

1.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对评审情况不能告知任何投标人2.“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更名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更名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法定代表人不变、注册地址不变、经营范围不变,新名称与旧名称为同一市场主体,被投诉人(一)投标时已提供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3.6.2.2 单位名称改变和地址更名规定:“持证单位改变单位名称或者地址更名,应当在变更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至投标截止时间(2021 年5 月7日)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注:2021 年 4 月 13 日颁发新营业执照)单位名称变更不满 30 个工作日;4.被投诉人(一)提供的“蒂森电梯有限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属合法证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

五、调查认定情况

我局认真研究分析了投诉材料,并2021518组织被投诉人(二)进行了陈述申辩;2021531日组织投诉方和被投诉方进行了质证会;202162日向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了协助调查函调取、查阅了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审资料; 202167日召集原评审委员会专家投诉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复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调取评审过程相关资料查阅情况:评标专家对各投标企业技术标资信标评审计分没有发现超出评分标准范围

(三)调取招标文件资料查阅情况:招标文件中没有发现对于企业营业执照变更后需提供原公司变更后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和特检发证部门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变更受理通知书》的相关要求。

(四)202168组织原评审专家复审情况:

1.根据评标纪律规定,评委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经复审,山东君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投标得分没有问题。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变更其相应证书变更有一定的时限(30工作日)。2021 年 4 月 13日,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变更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开标评标日期为 2021年 5 月 7 日,该企业证书变更尚在规定时限内,视为有效证书,其符合资格条件要求。

复审结论为:“不认可其质疑投诉的内容”。

综上,我局认为:在公示之前投诉人对招标人要求告知失分项的请求缺少法律依据。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由被投诉人(二)依法组建,经过原评标委员会专家复审之后维持原评审结果。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本次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系依法组建、依法评审确定的评审结果并无不当。

六、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第二十条(一)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鲁建招字〔201426号)第二十四条(一)的规定,予以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任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兖州区、鱼台县人民法院任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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