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
发布日期:2021-12-28 | 浏览次数: | 字号:[ 大 中 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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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 办理依据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六条;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五条。 | 办理条件 | 建筑施工特种人员操作资格认定证书延期复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2.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无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合格: (1)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2)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3)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5)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6)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7)延期复核合格的,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 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1 | 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健康查体表原件的扫描件 | 是 | 1 | 是 | 2 | 近2年内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原件的扫描件 | 是 | 1 | 是 | 办理程序 | 1.申请 申请注册人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进行申报,在线提交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所需材料。 2.受理 主管部门对照审批条件进行网络审核。材料齐全的,点击材料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正,并注明补正的内容及原因,从系统中将材料打回至申请人。 3.办结 主管部门审批后,个人或企业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我的办件”中查询状态为“办结”或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结果公示”中查询。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咨询办理电话 | 0537-3255829 | 监督投诉电话 | 0537-3239861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济宁政务服务网评价 | 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受理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B312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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