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专栏>>行政执法信息专栏
行政执法主体审核登记
发布日期:2019-05-08浏览次数:字号:[ ]

单位全称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74号

邮编

272000

机构性质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执法主体

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执法职权

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检查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监督、行政给付  

经费来源

■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行政征收: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五条第二款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行政检查:1、《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在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内,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企业信用信息等实际情况对辖区内企业的资质许可条件及开发经营活动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每年随机抽查率不应低于20%,以加强对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督管理。

检查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检查中发现企业其他违法违规开发经营行为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或转交其他有权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服务系统。

上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开发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求改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2、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行政监督: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第五条和第九条规定:第五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4、《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行政给付: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依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室字[2019]47号)文件内容。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